關于進一步調整日內過度交易行為監管標準的通知
時間:2015-09-06
尊敬的客戶:
接中金所9月2日通知,為進一步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促進股指期貨市場規范平穩運行,自2015年9月7日起,滬深300、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客戶在單個產品、單日開倉交易量超過10手的構成“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的異常交易行為。
日內開倉交易量是指客戶單日在單個產品所有合約上的買開倉數量與賣開倉數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開倉數量不受此限。
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1個月。
請各位投資者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工作,謹慎運作,理性投資。
特此通知。
興業期貨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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