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螺紋鋼、天然橡膠、動力煤、玻璃、甲醇、焦炭、焦煤品種交易手續費及焦炭、焦煤保證金比例收取標準的通知
時間:2016-11-08
尊敬的客戶: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關于調整螺紋鋼、天然橡膠相關合約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的通知》(上期發〔2016〕150號)鄭州商品交易所《關于調整動力煤、玻璃和甲醇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的通知》(鄭商發〔2016〕146號)及大連商品交易所《關于調整焦炭、焦煤品種漲跌停板、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的通知》(大商所發〔2016〕281號),自2016年11月9日交易時起,我公司對于螺紋鋼1701合約,客戶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萬分之二點五調整為萬分之四;對于天然橡膠1701合約,客戶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為萬分之二,此次不再加收公司手續費標準。對于動力煤品種,客戶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48元/手調整為60元/手;對于玻璃品種,客戶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12元/手調整為24元/手;對于甲醇品種,客戶的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3元/手調整為12元/手,客戶的交易手續費和非日內平今倉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由3元/手調整為4元/手;對于焦炭和焦煤品種,客戶的非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由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5提高至萬分之2.4,日內交易手續費標準維持成交金額的萬分之14.4不變。自2016年11月11日晚夜盤交易時起,若某客戶當日在動力煤單一合約交易量超過8000手(含本數),且日內平今倉交易量超過2000手(含本數),對該客戶該合約當日交易手續費加收30元/手。自2016年11月8日結算時起,對于焦炭、焦煤品種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由14%提高至16%。
特此通知。
興業期貨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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